。对此,原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(试行)》的规定是:“党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,分别向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”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:(一)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、决定;(二)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、方案;(三)听取巡视工作汇报;(四)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,提出相关意见、建议;(五)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;(六)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;(七)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。”新修订的《巡视工作条例》,根据实践和发展的新要求,将其修改完善为:“党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,分别向党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。”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...